近日,《哈爾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辦法》結合哈爾濱市實際,對房屋征收組織和原則、征收計劃和決定、征收補償和評估、征收實施和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明確指出,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結構、用途、建筑面積以及家庭成員狀況、住房保障資格、房屋使用情況等事項組織調查登記。屬非住宅房屋的還應當對單位隸屬關系、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在崗職工、經濟效益、征收安置意向等事項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對調查登記予以配合。房屋權屬、用途、建筑面積等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標準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
《辦法》規定,征收通告發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同時,區政府要組織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對未經房屋登記的建筑進行認定,認定是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并依法拆除。
按照規定,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提請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認可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并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由區政府依法履行催告程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