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0月起,蘭州困難家庭可申請限價房 價格比商品房優惠20%,配售后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本報訊(首席記者崔亞明)8月27日,記者從蘭州市政府獲悉,為解決蘭州市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即所謂的“夾心層”住戶的住房問題,蘭州市日前出臺《蘭州市限價商品房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蘭州市將建立限價商品房制度,符合申請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將以比同地段商品房低20%的優惠價格,購買到90平方米以內為主,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的商品房。該規定將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有效期為2年。
限價房價格比同地段商品房低20%
所謂限價商品房,即在公開出讓的商品房建設用地上建設的、限定銷售價格、套型面積和銷售對象,具有保障性質的普通商品房,房源籌集形式包括新建限價商品房、將符合限價商品房相關要求的其他住房轉為限價商品房的。限價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積以90平方米以內為主,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內的住房套數不低于總套數的70%。限價商品房銷售價格原則上比周邊或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低20%。
符合三個條件的困難家庭可申請
申請家庭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申請家庭至少一人具有3年以上本市常住城鎮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申請家庭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65%以下;單身提出申請的,必須年滿25周歲。
辦法規定,申請人到戶口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領取資格登記表,并如實提供家庭成員戶籍證明和家庭住房等證明材料,配合有關部門核查。蘭州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最終審核并將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在市級媒體和蘭州房地產信息網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發放準購證;經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取消申請資格并通知申請人。
申購人購買限價商品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限價商品房在配售后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出售限價商品房后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對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方式取得購房資格的,取消其購房資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本人承擔,并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對其不良信用記錄存檔。
已購買經適房家庭不能申購限價房
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申購一套限價商品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能申請購買限價商品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購買限價商品房時須退出原保障性住房。限價商品房原則上以公開搖號方式進行配售。孤、老、病、殘等需要特殊照顧者,經審查核實后可優先配售。已獲得選房資格的申請人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限價商品房買賣合同,辦理購房手續;未獲得選房資格的申請家庭進入輪候。
